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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 | 帮工意外受伤 雇主是否应该赔偿?

天平南阳 2024-02-04



导读

农民工为他人短期帮工报酬一般是日结或凑天结往往不签合同不交意外伤害保险而在提供劳务中过程中意外受伤或导致他人受伤提供劳务者能否获得赔偿?


11月26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溧河铺法庭在溧河铺溧河村党群服务中心巡回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三十余名村民旁听见证,法官现场以案说法,为当地村民带来了一场具有普法教育意义的巡回审判。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16日,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王某明为他人打水井,工作过程中,被告的打井机器零件脱落,导致原告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受伤后被告把原告送到新野县人民医院,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

     原告出院后,双方就原告的误工、护理、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94元。



庭审现场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意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一定差距,主审法官何霞当即决定休庭,遂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并邀请溧河村支部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村民参与调解,针对双方赔偿款数额存在差距的争议焦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终,在多方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做出让步,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由被告王某明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不含已垫付的5000元)。因被告王某明家距庭审现场较近,其当即回家取赔偿款,当庭交付原告,双方握手言和。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日益提高,多种产业应运而生,如农忙时需要雇人薅花生,菜农找人帮忙摘菜,农民建造房屋等,而当前,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致使农村现有劳动力减少,劳动力的不均衡流动导致个人之间产生形形色色的劳务关系,由于该种劳务关系多属松散型、无固定性的、非专业性的,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或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事情发生后,提供劳务者求赔困难。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务活动符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所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接受劳务者来讲,一方面要组建专业用工团队,对提供劳务者购买保险,对提供劳务者予以专业保障,在事故发生后,可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在用工前需对提供劳务者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估,培训基本的安全知识。


       用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安全措施要到位,并及时提醒。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要对自身条件、自身能力有清楚的认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遵守约定,具有防范意识,并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发生。对于双方来讲,劳务关系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通过中间人予以口头约定来确认,且要对对方的基本信息、劳务内容、劳务报酬、违约责任等有清晰的知晓,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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